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承德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申請仲裁本公司與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3年10月24日,本公司收到承德仲裁委員會出具的編號為【2013】第40號的《受理案件通知書》,現將該仲裁事項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仲裁各方當事人
申請人: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義芳
職務:董事長
地址:石家莊市裕華西路40號
被申請人: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慶華
職務:總經理
地址:石家莊市井陘礦區新井路10號
(二)本次仲裁事項的依據
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與承德新新釩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起發生業務,截止至2009年12月3日,承德新新釩鈦股份有限公司累計付款395,530,000.00元,被申請人提供結算發票和運費票據共計289,829,375.19元,承德新新釩鈦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請人處仍存有105,700,624.81元預付貨款。因承德新新釩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被唐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更名為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唐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暨關聯交易報告書》的約定,承德新新釩鈦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設立了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簡稱“承德分公司”)。承德分公司與被申請人繼續發生業務往來。合作期間,承德分公司(含承德新新釩鈦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期間)累計付款總額為912,211,388.45元,河北新晶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提供818,189,796.19元貨物,并出具了同等數額的發票。截止至目前,被申請人尚存有承德分公司預付貨款94,021,592.26元。
(三)本公司的仲裁請求
1、請求裁判被申請人返還預付貨款94,021,592.26元及利息(期間為自2011年6月起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本案所發生的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本仲裁事項已由承德仲裁委員會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1、2013年10月11日,中煤寧夏增碳劑廠因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要求支付貨款198.10萬元及逾期付款損失23.32萬元,共計221.42萬元,目前該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
2、2011年,天津市塘沽區眾鑫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糾紛起訴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要求賠償價款1568.77萬元,目前該案件仍在審理過程中。
(二)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承德仲裁委員會尚未確定仲裁開庭時間,案件對本公司的影響尚無法預測。本公司將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公告。
六、備查文件
1、仲裁申請書;
2、承德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
特此公告。
河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3年10月26日
鋼鐵展-金屬板材展-線材展-2014第十五屆廣州國際金屬板材、棒材、線材及金屬加工、配套設備展—全球三大金屬展之一 巨浪展覽 steel plate expo, wire ex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