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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管材展-鋼管展-2020廣州國際管材展-中國展出效果最好的管材展-巨浪展覽-The 21th China(Guangzhou)Int'l Tube&Pipe Expo
2019年8月29日
管材展-鋼管展-steel tube expo-tube &pipe ex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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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確立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規劃先行、源頭預防、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行業監管、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模式。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成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大氣環境治理與監督檢查,保障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
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各相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對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性目標任務,明確責任主體、工作重點,采取措施按期達標。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開,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行業協會和專家、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主動或依據公眾申請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可能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建設直接、間接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實行市、縣(區)、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四級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站點網格化建設,并與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第九條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排污許可證中應載明涉氣排污單位應對重污染天氣相關要求。
第十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變化,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區),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一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本市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保誠信檔案,記載排污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環境違法、違規信息,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環保誠信檔案記載的信息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并作為相關部門實施信用懲戒的重要依據。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大氣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檢察機關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社會組織對污染大氣環境、破壞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環境污染約談制度。對年度環境空氣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功能區限值,且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空氣質量同比變差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未按時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的;因大氣污染造成社會影響或群體性事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約談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鼓勵支持新型清潔能源開發利用,推廣清潔能源使用,落實清潔能源發展政策措施,推進清潔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清潔能源供給能力。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方案,明確控制目標和實施計劃,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實現煤炭消費負增長。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具備使用氣、電等清潔能源的居民,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進行過渡;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固定經營場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用流動方式銷售高污染燃料和個體工商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居民取暖用煤管理和推廣清潔能源、潔凈型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銷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其灰分、含硫量等指標應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逐步替換為潔凈型煤、蘭炭等低污染燃料,替換時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總量控制和質量監督,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在暫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的區域,大力推廣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和民用高效潔凈型煤爐具。
鼓勵工業集中區應當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統一解決熱源。
第十六條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圍擋以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圍擋以外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對所屬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設置揚塵污染監督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建筑工地實行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揚塵治理措施和“紅黃綠牌”結果管理制度,其它施工工地應當參照執行。
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監督現場施工單位按照揚塵治理方案進行施工,落實揚塵防治措施。對于施工單位不按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報項目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失信名單。
第十八條建筑工地現場應當安裝揚塵污染防治視頻監控和空氣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住房和建設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九條拆除工程完畢后不能在七日內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拆除完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建設單位不明確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落實覆蓋、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降塵措施。
第二十條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監督使用單位采取建設圍擋、噴淋、覆蓋、場內道路硬化、進出車輛沖洗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保障正常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選址。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監督管理;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從事建筑垃圾、砂石等物料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密閉運輸要求和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安裝定位裝置,并與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國省干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鎮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村道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覆蓋、沖洗運輸車輛、硬化礦山運輸道路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開采礦產資源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加工礦產資源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采挖加工、堆存銷售砂石應當按照封閉式、工廠化、生態型、標準化作業的原則建設,采取覆蓋物料、沖洗運輸車輛、硬化運輸出入口道路、綠化周邊環境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占用河道的由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管理;占用耕地或已征用但未建設的閑置土地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鋼鐵、火電、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等行業和其他燃煤工業企業排放顆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的,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實現達標排放。
鋼鐵、火電等行業企業要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鼓勵燃煤工業企業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多種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的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四條工業企業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應當在物料集中運輸通道建設車輛自動沖洗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減少物料運輸揚塵污染。
第二十五條石化、有機化工、電子、裝備制造、涂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等行業,應當根據質量檢測報告選擇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或溶劑,在密閉環境進行作業,安裝、使用廢氣收集系統和污染治理設備,保證其正常使用,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輔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和去向,相關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無法在密閉環境中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二十六條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設備進行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第二十七條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八條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道路設置,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車、自行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引導公眾低碳、環保出行。鼓勵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應用,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機動車納入政府采購名錄,各級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交、出租車、環衛等行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三十條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銷售企業應當承擔環保達標車型的進口和銷售責任,未達到國家和本省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進口、銷售。
第三十一條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進行尾氣排放檢驗,對不符合本市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不進行尾氣排放檢測。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等主管部門,淘汰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機動車。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或者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采取污染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測取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處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維修的機動車污染治理聯合監管執法模式,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路查路檢工作,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抽測不收取費用,被抽測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的排放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具備維修資質,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控制裝備進行維修,并向委托修理方提供維修合格證明、維修清單。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保存相關的維修檔案,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報送車輛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信息,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其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正常使用。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
禁止以臨時更換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機動車維修企業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前款類型服務。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編碼登記制度。以城市建成區內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以及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為重點,主要包括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農業、林業機械除外)。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信息主要包括生產廠家名稱、出廠日期等基本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名稱(可為單位或個人)、聯系方式等登記人信息,排放階段、機械類型(按用途分)、燃料類型、污染控制裝置等技術信息,以及機械銘牌、發動機銘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標簽等。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在新購入或轉入非道路移動機械的30日內在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
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對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完成編碼登記。
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編碼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據法定程序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三十九條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租賃經營者,不得租賃或者外借超標排放的機械。
第四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作業機械達到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
(二)定期對作業機械進行排放檢測和維修養護;
(三)對超標排放且經維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仍不達標的機械,應當停止使用;
(四)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煙花爆竹禁放區。
禁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城市管理領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煙花爆竹禁放區內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三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行為。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協調、分工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對露天焚燒行為實施監管。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應當發揮主體作用,建立巡查制度,落實禁燒措施,及時處置焚燒行為。
第四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推進秸稈、落葉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開發和建設中,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適當建設餐飲業專項配套用房,鼓勵設置相對集中的商業經營區域。
在設計和建設用于商業經營的建筑物時,應當根據需要預留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和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專用煙道排放口朝向應當避開環境敏感目標。
第四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除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選址、排放方式、防治要求和排放標準等相關規定外,其經營者還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清洗維護,保持正常使用,達到國家或地方廢氣排放標準,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餐飲業選址要求,在注冊登記前嚴格審核,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選址要求的,不予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或登記。
第四十九條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與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餐飲油煙在線監管平臺聯網。
第五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禁止露天燒烤區域。
在劃定的禁止露天燒烤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五十一條燒烤經營者應當使用電、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能源和具有油煙凈化功能的燒烤爐具,達到國家或地方廢氣排放標準,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二條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且保持正常使用,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達到國家或地方廢氣排放標準。
第五十三條汽車維修、鐵藝加工等噴漆作業應當在密閉或者專用設備中進行,安裝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達到國家或地方廢氣排放標準。
廣告噴涂作業、包裝印刷單位應當安裝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達到國家或地方廢氣排放標準。
第五十四條禁止在城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交通標線設置及更改作業應采取防塵、防擴散等防治措施。
第五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服裝干洗經營項目,應當使用具有凈化回收裝置的全封閉干洗機,逐步淘汰開啟式干洗機,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淘汰時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六條夏季臭氧易超標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對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建材等行業實施錯峰生產,對噴漆、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錯時生產。對未按要求落實錯峰生產和錯時生產情形的應當納入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
第五十七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機關、醫院、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活動。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廢棄物焚燒企業布局。
廢棄物焚燒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焚燒設施運行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九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配方施肥、有機肥替代化肥等技術的運用,增加有機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負增長,減少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從事畜禽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六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同時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研判大氣環境質量。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成立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啟動應急預案。預警等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六十二條市工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應對重污染天氣要求,制定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方案,并組織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制定并落實錯峰生產措施,減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對未按要求落實錯峰生產情形的應當納入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
第六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污染天氣防治,劃定重點區域和重點監管時段,采取嚴格、有效的防治措施,強化建筑施工、工業生產、散煤燃燒、機動車尾氣、秸稈焚燒等監管,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保障群眾身體健康。
在重點監管時段,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多部門集中辦公、聯合執法和督導巡查等方式,及時查處、督促整改檢查發現的問題。
在重點監管時段,鋼鐵、鑄造、焦化、化工、有色、水泥、建材等行業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經貿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錯峰生產,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在重點監管時段,城市規劃區內的土石方作業、渣土運輸等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城市管理、住房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要求,實施錯峰作業,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嚴防揚塵污染。
第六十四條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大氣污染應急公告,可以采取機動車限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課以及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遺撒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城市管理領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國省干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處。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料堆放場所未按照要求落實防治揚塵措施或者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城市管理領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工業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除塵、脫硫、脫硝裝置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按要求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四)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五)鋼鐵、火電、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七)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作業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海關、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機動車維修企業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材料和相關維修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企業處每輛機動車一千元罰款;
(二)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報送相關數據、資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罰款。
(三)機動車維修企業噴涂作業未安裝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的,對維修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抽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以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排放黑煙或者明顯可視物等不合格的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一)采取替車檢測的;
(二)減少或者稀釋檢測儀器對被測氣體的攝入量的;
(三)改變被檢車輛正常運行狀態的;
(四)篡改檢測限值、被檢車輛參數、大氣環境參數、檢測結果的;
(五)未如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檢測數據的;
(六)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人員內外勾結,弄虛作假的;
(七)故意造成遠程監控設備失效的;
(八)其他人為干擾正常檢測過程致使檢測結果失真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一)租賃或者外借超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二)使用超標或者經維修后仍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煙花爆竹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城市管理領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由公安機關查處。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管理領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城市管理領域以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或不正常使用油煙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服裝干洗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監管時段,未經審批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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