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化工行業中,由于行業特點與生產的需要,有相當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設備之間的連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其進項稅可以抵扣。但如果這些設備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03”中所列舉的設備,則不能抵扣。
工業生產用罐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
如果是因為增值稅抵扣原因而被稅務機關所做的調整,不能調整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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